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8年3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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