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条本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下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