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