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包括省属监管企业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