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赣府厅发〔2024〕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0日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 ……
继续阅读(剩余:95.8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09272024072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