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资〔2023〕13号
各监管企业:
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45次党委(扩大)会、第3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现对2019年1月17日出台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监管企业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突发网络舆情的,应当按照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舆情相关系列工作制度机制要求,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二)删除原第四条第(七)项“监管企业每年12月1日至春节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情况报表》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删除原第四条第(九)项“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报送董事会决议的通知》规定,在每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