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建发〔2023〕12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和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