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增进“五个认同”、有利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