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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二、由以上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由以上所列单位、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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